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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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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EHS&L热点
中央环保督查完成31省份全覆盖 明年要杀回马枪
事件聚焦
全国多地化工园区被整顿撤销,数万化企何去何从?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保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火电、造纸等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7-1-22)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到2020年,农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确保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到达95%以上。与此同时,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为落实《土十条》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制订了适应于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3.中央环保督察完成31省份全覆盖 明年要杀回马枪
(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7-12-29)
自2015年12月启动河北省督察试点以来,中央环保督察两年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督察全覆盖,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3.5万余件,立案处罚2.9万家,罚款约14.3亿元,立案侦查1518件,拘留1527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8448人,问责18199人。共与768名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677名厅级领导干部开展了个别谈话,对689个省级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走访问询,使地方领导普遍受到教育,特别是通过督察问责,一批领导干部受到警醒,环保压力得到有效传导。第一轮督察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8万余个;同时地方借势借力,还推动解决了一批多年来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环保“老大难”问题,纳入整改方案的1532项突出环境问题近半已得到解决。2017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初步考虑2018年对第一轮督察整改情况杀“回马枪”,确保整改到位。
4.全国多地化工园区被整顿撤销,数万化企何去何从?
(来源:搜狐网;发布日期:2018-1-20)
从2017年一波强势环保督查以来,众多化工企业面临生死抉择。环保大背景下,入驻化工园区成为很多化工企业的最佳选择,一时之间,全国各大化工园区可谓是“一票难求”。进入化工园区,需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很多资金实力不足,研发能力欠缺的小型化工企业被拒之门外。部分入园的企业认为,化工园区可以成为企业的“保护伞”,不会再被关停。但是事实上,目前全国多省已经开始了关停撤销化工园区的步伐。
法规动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依证管理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保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火电、造纸等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介绍如下:
第一章 总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阐明了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简化管理;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办法还提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规定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办法还同时明确了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办法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办法明确了三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须进行台账记录,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第五章 变更、延续、撤销:办法对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了明确阐述;办法规定需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法同时明确了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五种情形以及注销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中相应规定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
第七章 附则: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营运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若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并规定改正期限。办法还明确阐述了对不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以及符合规定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等内容。
办法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办法较暂行规定相比,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调整了核发权限;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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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22)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到2020年,农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确保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到达95%以上。与此同时,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为落实《土十条》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制订了适应于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中规定的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所计算得出的值,作为确定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重要依据,同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土壤标准,结合我国国情,适当优化调整,以“立足国情,问题导向,创新思维,科学合理”为原则进行编制。
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其中,管制值定位为需启动修复或者风险管控行动的值。
标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暴露途径、风险筛选值、风险管制值、土壤环境背景值等6个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
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HJ 25.3-2014,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规定了85项污染物项目的筛选值及管制值:1)我国已制定实施的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2)我国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阶段土壤样品中检出率较高的污染物;3)毒性高、移动性强的污染物;4)地方土壤标准普遍关注的污染物。
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将国内已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中检出率相对较高的污染物列为“基本项目”,其他列为“其他项目”。“基本项目”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依据 HJ 25.1、HJ 25.2 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项目”。
标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1)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2)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风险筛选值的,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3)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筛选值的,其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应当依据有关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通过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若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
4)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依照相关技术规定判定为超过风险管制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若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原则上应不超过风险管制值;及
5)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 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执行 HJ 25.1、HJ25.2 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标准同时列出了应执行的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考虑到重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标准主要针对重金属进行背景值的考虑,但不考虑有机污染物的背景值。
EHS&L热点
中央环保督察完成31省份全覆盖 明年要杀回马枪
(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7-12-29)
自2015年12月启动河北省督察试点以来,中央环保督察两年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督察全覆盖,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3.5万余件,立案处罚2.9万家,罚款约14.3亿元,立案侦查1518件,拘留1527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8448人,问责18199人。共与768名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677名厅级领导干部开展了个别谈话,对689个省级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走访问询,使地方领导普遍受到教育,特别是通过督察问责,一批领导干部受到警醒,环保压力得到有效传导。第一轮督察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8万余个;同时地方借势借力,还推动解决了一批多年来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环保“老大难”问题,纳入整改方案的1532项突出环境问题近半已得到解决。2017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初步考虑2018年对第一轮督察整改情况杀“回马枪”,确保整改到位。
环保部在督察中发现,六大典型环境问题备受关注:
1)一些地区大气和水环境问题突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不到位,一些流域,特别是一些支流污染严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2)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直排、垃圾乱堆等问题十分普遍,重点督察的30余个城市,每天累计直排生活污水1200多万吨;
3)一些自然保护区违规审批、违规建设,还有许多采矿、采石、采砂造成的区域性生态破坏,以及只开发、不修复等问题较为常见;
4)水资源过度开发,围湖占湖、拦坝筑汊、侵占岸线、毁坏湿地、违法填海等水生态、水环境破坏问题多发频发,在一些地方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5)工业污染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个是工业园区污染问题没有解决,另一个方面就是许多地方“散乱污”企业量大、面广、污染严重;及
6)农村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均存在差距,特别是一些地方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不督促、不办理,不督察、不解决。
环保部介绍,目前,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个省份已经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通过了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2017年11月28至11月30日,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15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实施。2018年,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其余16省份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同时开展勘界定标试点,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确保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用生态红线扮靓“美丽中国”。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即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即PM2.5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环保部介绍,今年1至11月,全国PM10浓度比2013年同期下降21.5%,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PM2.5浓度分别下降38.2%、31.7%、25.6%,北京市PM2.5浓度接近60微克/立方米。环保部表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继续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部门将委托中国工程院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总结经验,找准不足,提出对策。同时,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第二阶段指导性文件研究工作,明确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对于下一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环保部透露初步考虑2018年对第一轮督察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紧盯问题,压实责任;同时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针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污染,以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
此外,环保部还将积极指导地方建立省级环保督察体系,实现国家督省、省督市县的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制机制,发挥督察联动效应。
事件聚焦
《全国多地化工园区被整顿撤销,数万化企何去何从?》
(来源:搜狐网;发表日期:2018-1-20)
2017年一波强势环保督察以来,众多化工企业面临生死抉择。环保大背景下,入驻化工园区成为很多化工企业的最佳选择,一时之间,全国各大化工园区可谓是“一票难求”。进入化工园区,需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很多资金实力不足,研发能力欠缺的小型化工企业被拒之门外。部分入园的企业认为,化工园区可以成为企业的“保护伞”,不会再被关停。但是事实上,目前全国多省已经开始了关停撤销化工园区的步伐。按照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要求,化工园区没有达到环保标准,或者逾期未完成环保整改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整顿、关停、撤销其园区资格。
长江经济带
据了解,通过摸底调查,官方已基本掌握了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情况,目前,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1)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化工企业、非法排污口;2)化工企业布局不尽合理,还有部分企业位于岸线1公里以内;3)化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等;4)化工园区监管不到位。
官方明确要求,长江经济带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撤销;尚存在的排污口,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其中处于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还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对岸线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
山东省
在工业大省山东,“退城进园”也正在多个城市兴起。据统计,山东省拟规划保留化工园区155个,整顿撤销44个。并已明确要求,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2018年底前要“进区入园”,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新建的化工企业必须“进区入园”。
2017年12月底,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反馈督查意见时提出,山东省化工行业无序发展问题突出,大量项目违规建设,环境污染和风险十分突出。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专业化工园区须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考核上,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后,不得再新建、扩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的项目,防止在专业化工园区新上其他化工或非化工项目。
河北省
2015年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2017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还要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环保部的统计,在京津冀和长三角两大区域中,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共有378家,均已完成“水十条”相关任务。河北省则是少数没有完成任务的省份之一。
环保部和有关部门对河北省未完成任务的工业园区,采取了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处理。河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整改,对整改不力且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果断“摘牌”。
安徽省
安徽省环保厅针对合肥、淮北、马鞍山、铜陵等九市12个工业园区实行限批,主要是由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配套管网仍未建成。这些园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增水污染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将被暂停审批。
目前看来,2018年国内环保督查仍处于高压状态,其他省份后续跟进也是大概率事件。下有对企业的环保稽查,上有对化工园区的限量监管,化工园区的“保护伞”效应已然失效。今后化工园区也将成为环保监管的高压区。
本月新法
主题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 2018-01-1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2018-01-04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8]2号 | 2018-01-18 | |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 2018-01-16 | |
关于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2017年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5号 | 2018-01-08 | |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环环评[2018]11号 | 2018-01-26 | |
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环大气[2018]5号 | 2018-01-24 | |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环办科技[2018]5号 | 2018-01-25 | |
关于征求《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4号 | 2018-01-29 | |
征求《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保标准意见 | 环办标征函[2018]3号 | 2018-01-22 | |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2号 | 2018-01-16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工信部原[2017]337号国环规土壤[2017]6号 | 2018-01-08 |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 2018-05-01 | |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苏人发[2018]5号 | 2018-01-24 |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2018-05-01 | |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 | 2018-03-01 |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 沪环保防[2018]23号 | 2018-01-31 |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沪环保防[2018]12号 | 2018-01-10 | |
关于《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上海市部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8-01-02 | |
关于《浙江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浙江省发改委农经处 | 2018-01-19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7]155号 | 2018-01-05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2018-01-01 | |
关于征求《浙江省关于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2018-01-29 | |
浙江省嘉兴市关于推进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业技术指南的通知 | 嘉环发[2018]2号 | 2018-01-11 | |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8-01-18 |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策略规划(2017-2020)》的通知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2018-01-02 | |
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2018-01-03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8-2020年)》意见的公告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2018-02-01 | |
关于征求《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意见的通告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2018-01-12 | |
健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沪府办发[2017]80号 | 2018-12-13 |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 东府办〔2018〕6号 | 2018-01-24 | |
安全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91号 | 2018-03-01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 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 2018-01-15 | |
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2018-01-04 |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征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景构建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和《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应指综信息函[2018]2号 | 2018-01-12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 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 | 2018-01-22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沪府办规[2018]1号 | 2018-01-22 | |
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 苏政办发[2018]9号 | 2018-01-22 | |
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154号 | 2018-01-10 | |
劳工 |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 2018-03-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桂政发[2018]6号 | 2018-02-01 |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8-01-01 | |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17]17号 | 2017-12-27 | |
主题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 HJ 2302-2018 | 2018-03-01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 GB 3552-2018 | 2018-07-01 | |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 HJ 178-2018 | 2018-05-01 |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 HJ 179-2018 | 2018-05-01 | |
《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 HJ 2001-2018 | 2018-05-01 | |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 HJ 2300-2018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 GB 16487.2-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 GB 16487.3-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 GB 16487.4-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 GB 16487.6-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 GB 16487.7-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 GB 16487.8-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 GB 16487.9-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 GB 16487.10-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 GB 16487.11-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 GB 16487.12-2017 | 2018-03-01 |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 GB 16487.13-2017 | 2018-03-01 | |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 | HJ 927-2017 | 2018-03-01 | |
《环保物联网总体框架》 | HJ 928-2017 | 2018-03-01 | |
《环保物联网术语》 | HJ 929-2017 | 2018-03-01 | |
《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指南》 | HJ 930-2017 | 2018-03-01 | |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 HJ 608-2017 | 2018-03-01 |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 TSG D7005-2018 | 201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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