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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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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强化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将开展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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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
事件聚焦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2-22)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国家环保部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了意见。
2.环保部强化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将开展专项督导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2-06)
日前,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实施意见》制定目的、内容等问题,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上述负责人介绍,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下一步,要对环保部门履行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情况和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督导,对于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进行警示,要逐步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3.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2-12)
2月2日-3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总结过去五年和2017年工作进展,谋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提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并部署10项2018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打赢蓝天保卫战,继续加快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执法督察,推进环保领域改革和绿色发展,和加强环保工作的支撑保障能力。
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日期:2018-02-23)
国家安监总局通报,2017年各地区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通报总结了2017年各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存在各类隐患的粉尘涉爆企业,限期整改18087家、停产整顿3380家、取缔关闭3601家、执法处罚3504万元,并提出了3项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部署了2018年粉尘防爆整治工作要求。2018年工作要求强调粉尘防爆整治工作需分清轻重缓急,彻底排查,认真梳理和分析报表,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和健全长效机制。
法规动态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2-22)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国家环保部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生效)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生效)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5年1月1日后建成或开工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2016年9月1日后建成或开工的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及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2007年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或“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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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强化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开展专项督导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2-06)
日前,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实施意见》制定目的、内容等问题,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要求,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同时,《实施意见》提出,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0%。上述负责人指出,下一步,要对环保部门履行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情况和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督导,对于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进行警示,要逐步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个别地方环评弄虚作假
2016年7月,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
① 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
② 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
③ 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
④ 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地方管理能力短期内难以跟上改革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方在抓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上仍旧更偏向于经济发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发展观念。
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针对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在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也有区分。
① 加强事中监管,主要是要求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等;
② 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等。
此外,为了环评改革落到实处,在一些重点排污行业的环评制度改革上,环保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实施意见》指出,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开展环评监管专项督导
上述负责人介绍,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针对不同单位强化惩戒问责。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既要落实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责任,也要落实环保部门责任,要进行追究问责。
① 对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不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行为。
② 对建设单位,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规定等违法行为。
③ 对环评单位,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重点,查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环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环保部将定期通报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同时,要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采取区域限批或者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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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2-12)
2月2日-3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总结过去五年和2017年工作进展,谋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提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关于过去五年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李干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巨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环境治理模式改进优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先后发布实施、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全面深化、环境法治保障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有效防控、核与辐射安全切实保障、环境基础支撑日益夯实、国际影响不断扩大、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等。
2017年主要工作进展
五项重大任务取得显著成效:1.持续深化中央环保督察;2.圆满实现《大气十条》目标;3.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4.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5.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
深化和落实环保改革措施。两办印发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完成2050个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事权上收,实施“采测”分离;贯彻两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两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全面推进其他各项重点工作。实施《水十条》,97.7%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置,93%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实施《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展开。
李干杰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是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重中之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也要在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方面,扎扎实实打几场富有成效的歼灭战。
2018年主要环保工作部署
① 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实施三年作战计划,出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燃煤电厂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② 加快水污染防治。推动36个重点城市和长江经济带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督促相关地方依法编制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③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推动各地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战略。
④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成所有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成全国生态状况变化(2010-2015年)调查与评估。
⑤ 强化环境执法督察。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区域和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和固体废物集散地及危险废物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6大专项行动。
⑥ 深化环保领域改革。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完成石化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推开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调整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强化进口废物监管,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推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
⑦ 加快推进绿色发展。长江经济带以地市为单元编制“三线一单”,坚持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⑧ 提升支撑保障能力。推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加大生态环保投资力度。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提升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事件聚焦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表日期:2018-02-23)
国家安监总局通报,2017年各地区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通报的有关情况如下:
2017年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粉尘涉爆企业41963家,其中,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企业4128家、10至29人的企业11754家。
截至2017年底,全国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地区针对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检查出重点问题隐患3297项,其中,建构筑物类123项、除尘系统类1281项、防火措施类887项、粉尘清理类1006项。对存在各类隐患的粉尘涉爆企业,限期整改18087家、停产整顿3380家、取缔关闭3601家、执法处罚3504万元。
2017年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
① 企业治理层面,基础依然薄弱,隐患还大量存在,安全保障水平依然不高;
② 整治措施层面,工作开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整治目标思路不明确,基础工作存在明显差距;
③ 责任落实层面,整治部署要求落实不到位,跟踪督办力度不够,整治工作还没有闭环。
2018年粉尘防爆整治工作要求
做好方案计划,稳步推进整治进度。
① 国家安监总局计划再用2至3年时间逐步深化、集中整治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② 各地区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按照作业场所人数从多到少、行业风险从高到低,合理制定整治计划和2018年实施方案,逐步实现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全面整改。
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健全监管台账。
① 坚决防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失控漏管。要重点核查粉尘涉爆企业“零报告”的地区。
② 各地区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报表反映出的数据信息不准确、整治进展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作为2018年推动整治深入开展的重要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将参考各地区调度表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
严格执法检查,聚焦重点不断深化整治。
① 明确省、市、县各级分工,推进分级执法。要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紧紧围绕“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强化执法检查,开展集中整治。对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
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① 各地区要加强对工作落后地区的跟踪督导,对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采取督办问责措施。对2017年各地区检查中发现仍没有整改完成的1635项重点问题隐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牵头组织对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企业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核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调查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等企业的整治情况。
加强综合治理,不断健全长效机制。
① 要进一步推广湿式除尘工艺、监测报警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先进技术手段,引导企业向本质安全方向转型升级。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标准化评审,要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否决项,严格把关。
② 进一步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本月新法
主题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 环政法函[2018]31号 | 2018-02-22 |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环办环评[2018]18号 | 2018-02-24 | |
关于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科技函[2018]233号 | 2018-02-13 | |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8号 | 2018-02-11 | |
关于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9号 | 2018-02-22 | |
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 2018-02-01 | |
关于征求《环境与健康数据字典(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7号 | 2018-02-08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311号 | 2018-02-11 |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的通知 | 沪环规〔2018〕1号 | 2018-03-01 |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 浙发改能源〔2017〕1038号 | 2018-02-01 | |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8-2020年)》意见的公告 | 东莞市环保局 | 2018-02-01 |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津发改规〔2018〕1号 | 2018-02-12 | |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的指导意见 | 渝经信发 〔2018〕 8号 | 2018-02-27 |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 鲁环发〔2018〕51号 | 2018-02-27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8〕20号 | 2018-02-28 |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甘政发〔2018〕17号 | 2018-02-26 | |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的通知 | 湘政办发〔2018〕14号 | 2018-02-13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 川办发〔2018〕13号 | 2018-02-23 |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辽政办发〔2018〕6号 | 2018-02-24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 鄂政办发〔2018〕1号 | 2018-02-12 | |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总体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 |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8-02-26 | |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通顺河流域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规定的函 | 鄂环函〔2018〕20号 | 2018-02-02 | |
健康 | 关于征收铅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3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8-02-08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8〕15号 | 2018-01-24 | |
安全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 安监总厅[2018]10号 | 2018-02-0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18〕8号 | 2018-02-09 |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应指综合[2018]5号 | 2018-02-08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311号 | 2018-02-11 |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通知 | 粤发改能电函〔2018〕625号 | 2018-02-07 |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鲁安监发〔2018〕17号 | 2018-02-02 | |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 津安生〔2018〕4号 | 2018-02-24 | |
劳工 |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 教职成[2018]1号 | 2018-03-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18〕3号 | 2018-01-01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海南省政府令第276号 | 2018-02-12 | |
主题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 HJ 941-2018 | 2018-03-0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 HJ942-2018 | 2018-02-08 | |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2018-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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