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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资讯
发改委气候司正式移居环境部:将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EHS&L热点
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出台
事件聚焦
多地再现关停潮:2018年迎来更严环保风暴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4-12)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要求。
2.发改委气候司正式移居环境部:将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碳交易网;发布日期:2018-04-26)
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已完成总体设计并已正式启动,目前各项配套政策正在制定当中。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李高25日在中欧碳市场对话与合作项目发布会上表示,围绕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将加快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研究制定企业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当天召开的中欧碳市场对话与合作项目发布会上,李高还表示,将引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案》,制定发布发电行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发电行业配额试算工作,开展第三方核查及核查机构管理。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
3.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出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4-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参与文件起草的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4.多地再现关停潮:2018年迎来更严环保风暴
(来源:搜狐网;发布日期:2018-04-13)
2017年的环保大潮还未退去,新旧动能转换已经提上日程。据悉,从2018年开始环保还要严查3年。这次除了京津冀及周边和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包括山西省和陕西省的西安、咸阳等地)将首次被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幅度。 2018年1月18日,原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排污许可证,原环保部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紧追其来的就是各个省份的关停、搬迁放上日程。
法规动态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4-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6〕31号),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效保护国家土壤地下水环境,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现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点单位包括:
①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②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
③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二、污染防控要求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上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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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气候司正式移居环境部:将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碳交易网;发布日期:2018-04-26)
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已完成总体设计并已正式启动,目前各项配套政策正在制定当中。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李高25日在中欧碳市场对话与合作项目发布会上表示,围绕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将加快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研究制定企业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当天召开的中欧碳市场对话与合作项目发布会上,李高还表示,将引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案》,制定发布发电行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发电行业配额试算工作,开展第三方核查及核查机构管理。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
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
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① 构建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立法先行;
② 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的现状凸显立法的迫切性;
③ 国内试点和国外经验的积累为立法提供了可行性。
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提升立法层级、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权属、确认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范围和准入标准、坚持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
主要内容的建议:
① 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碳排放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利,其实质在于碳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利性质才能使排放者的排放行为与交易行为合法且正当;
② 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应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碳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③ 确定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方法;
④ 排放交易平台的建立: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交易产品管理、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交易系统;
⑤ 完善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报告数据的质量和数据核查的独立客观;规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准入制度和核查标准;建立碳排放评价标准体系和监测报告核查体系以及相应罚则;
⑥ 确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交易信息,对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⑦ 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年排放超过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相当于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左右的企业将被纳入全国碳市场。其中,涉及电力企业1700余家,碳排放总量达到30多亿吨。
根据方案,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由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牵头承建,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江苏、福建和深圳市共同参与。我国碳市场建设将采取“三步走”的方式,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开展配额分配,尽快完成系统测试,并在测试的基础上开始真正的货币交易。
有数据显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交易不连续、碳价波动大等现象都曾不同程度在各个试点出现。自开市以来,全国各个试点碳市场的成交均价约为20元/吨,与测算的边际减排成本相比仍然较低,试点市场的碳配额交易价格尚未充分有效反映火电行业的碳边际减排成本。
EHS&L热点
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出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4-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参与文件起草的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规定出台的意义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的出台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
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要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志分管。
三、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四、五种问责新举措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事件聚焦
多地再现关停潮:2018年迎来更严环保风暴
(来源:搜狐网;发表日期:2018-04-13)
2017年的环保大潮还未退去,新旧动能转换已经提上日程。据悉,从2018年开始环保还要严查3年。这次除了京津冀及周边和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包括山西省和陕西省的西安、咸阳等地)将首次被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湖北省某企业拆迁现场 |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幅度。 2018年1月18日,原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排污许可证,原环保部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紧追其来的就是各个省份的关停、搬迁放上日程。
山东 - 化工企业总数要减少20%以上
近日召开的山东化工专项行动办专题会议要求:在化工园区认定、企业评级评价、涉化搬迁等重点工作中,认真把握好“严”、“减”、“转”、“迁”四个字。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的所有工作;将全省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重点监控点控制在300家左右,并且组织各市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摸底工作,2018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确保2025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强化安全、环保、节能、质量四个倒逼,对新一轮评级评价中安全、环保评级为“差”或总评为“差”的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闭,力争实现化工生产企业户数在各市公告的7595家基础上减少20%以上。
苏州 - 今年将关停152家化工企业
2018年,苏州就安全生产制定了主要预期目标:全口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0%以上。此外,今年将继续推进小微企业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创建率达75%以上,新增达标小微企业不低于4000家。
2018年苏州还将持续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结合“263”、“四个一批”等专项行动,确保各项任务在各地、各行业领域按时有效落实;完成对危化企业安全监管重点事项预先告知,明确关闭企业计划、时限,力争年内推动关停化工企业152家。
南京 - “二减六治三提升”
南京制定出台了《南京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2018年工作计划》,强力推进“263”专项行动。
“两减”是指“减煤炭消耗总量、减落后化工产能”。2018年南京定下的目标是,煤炭消费量比2017年削减250万吨以上;关停化工企业40家;完成42家铸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六治”是指“治太湖、治生活垃圾、治黑臭河道、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环境隐患”。“三提升”是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执法监管水平、提升经济调控水平”。根据2018年工作计划,今年南京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重点对存在环保设施运行不规范、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各类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实施挂牌督办。
浙江 - 注销61家企业许可证
近日,浙江注销了61家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其中,42家企业已在原址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19家企业不纳入许可范围(部分企业是由于业务调整而主动注销许可证)。
四川 - 危化企业搬迁任务单出炉
四川省经信委联合省安监局公布了《关于下达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任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提出: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共涉及48家企业,其中异地迁建37家、就地改造2家、关闭退出9家。
湖北 - 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清单
列入湖北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清单的共有144家化工企业。其中,化工园区外的企业125家,既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又在化工园区外的企业有13家。勒令关闭的企业有30家,搬迁企业有108家,既转产又搬迁的企业有21家。
本月新法
主题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 生态环保部令第1号 | 2018-04-28 |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9号 | 2018-04-27 | |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 公告 2018年 第6号 | 2018-04-19 | |
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辐射函[2018]145号 | 2018-04-18 | |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 | 环办科技[2018]5号 | 2018-04-12 | |
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 环办科技函[2018]117号 | 2018-04-13 | |
关于征求《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8号 | 2018-04-13 | |
关于征求《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7号 | 2018-04-13 | |
关于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6号 | 2018-04-11 | |
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4号 | 2018-04-08 | |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 | 环生态[2018]3号 | 2018-04-03 | |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3号 | 2018-04-02 | |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 2018-06-01 | |
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 2018-07-01 |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 2018-05-01 | |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环发〔2018〕7号 | 2018-04-26 |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沪环保总〔2018〕107号 | 2018-04-08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沪府办发〔2018〕11号 | 2018-04-10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2018〕20号 | 2018-04-17 |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 沪水务〔2018〕314号 | 2018-04-13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粤府函〔2018〕72号 | 2018-04-08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湛江市塘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粤府函〔2018〕73号 | 2018-04-08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茂名市电白区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粤府函〔2018〕74号 | 2018-04-08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韩江榕江练江水环境系统共治工作方案的批复 | 粤府函〔2018〕75号 | 2018-04-08 |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宁政发〔2018〕51号 | 2018-04-08 | |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 | 浙环函〔2018〕81号 | 2018-04-18 | |
关于印发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浙环函〔2018〕102号 | 2018-04-10 | |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重大改革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 美丽浙江办函〔2018〕3号 | 2018-04-10 | |
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 津气分指函 [2018]18号 | 2018-04-03 | |
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冀环土〔2018〕176号 | 2018-04-20 | |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豫环文[2018]100号 | 2018-04-28 | |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园区规划环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 豫环委办[2018]16号 | 2018-04-24 |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环办[2018]52号 | 2018-04-16 | |
健康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卫监督〔2018〕73号 | 2018-04-09 |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通知 | 镇安监发[2018]47号 | 2018-04-12 | |
安全 | 关于印发《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 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 2018-04-18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深安监规〔2018〕2号 | 2018-04-08 |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水规〔2018〕3号 | 2018-03-28 | |
转发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苏安监督三〔2018〕25号 | 2018-04-28 | |
天津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津安生〔2018〕9号 | 2018-04-25 | |
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 津安办〔2018〕15号 | 2018-04-18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8〕 42号 | 2018-04-23 | |
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穗安监〔2018〕 56号 | 2018-04-09 | |
劳工 |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 江苏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 2018-06-01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2018〕80号 | 2018-06-01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鲁政字〔2018〕81号 | 2018-04-29 | |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陕人社发[2018]20号 | 2018-05-01 | |
主题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 | DBJ50/T-292-2018 | 2018-07-01 |
《排水用聚乙烯-聚氯乙烯共混(MPVE)双壁波纹管道应用技术标准》 | BJ50/T-294-2018 | 2018-07-01 | |
《城市雨水利用技术标准》 | DBJ50/T-295-2018 | 2018-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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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卫青 | Feng We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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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剑 | Jack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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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书颖 | Irene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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